建国初期的扑克商标管理制度简介
作者:佚名   发布时间:2008-04-30 14:16:13   浏览次数:42

商标注册用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,是我国商标注册时,审查商标判定指定商品/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工具书,也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工具书。

我国制定商标注册用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,从1986年开始,因为1986年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商标注册在适当时候采用国际通行“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(注:1988年11月之前,我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是国内78类分类表)。

为了采用“国际商品分类表”,必须做好准备工作,1987年制定“商标注册用商品国内——国际对照表”,从1987年开始,根据“商标注册用国际商品分类表”、“商标注册用国内商品分类表”、“对照表”三表综合,1988年正式制定“类似商品区分表”,现已修改四次,1993年、1998年、2002年、2007年五个版本。

该区分表1988年、1993年称“类似商品区分表”,注明:内部资料。1993年商标法修改后决定对服务商标注册和保护,1998年版本就改为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,也不注明内部资料。

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原则五年修改一次,因为五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、尼斯协定成员国,要对商标注册用“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作一次修改,尼斯协定成员国每年对分类表讨论一次,五年总的修改一次,修改内容大体有删减商品、增加商品、改词、个别商品调整类别等。配合尼斯协定成员国对分类表的修改,我国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也在五年修改一次。
 
    我国商标注册用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,第一次制定该表,国际上没有参考书,完全是自主创新。为了达到规定时间内,商标注册采用“国际商品分类”,先派员到世界各地调查,准确翻译“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,初步拟定“国内商品——国际商品对照表”并广泛征求意见。

1987年下半年在山西阳泉召开专题会,15个省市商标干部、商标局干部坐下来,根据多年商标审查和商标保护实践、社会调查、对照表,将国际商品分类表的每类别商品划分若干类似群,每类似群再加入国际商品分类表中没有的国内商品名,如毛笔、砚、墨等,回来后商标局审查处同志又根据审查实践多次修改。

1988年初步判定“类似商品区分表”。该表制定后,我国1988年11月商标注册采用“国际商品分类表”时,是商标审查时判定商品是否类似的重要参考工具书。商标局正式使用该表时,有几条不成文的原则:

1、注明是内部资料,不对外公开发行;

2、是商标注册审查、保护商标专用权、判定类似商品参考工具书,不是标准。但具有重要参考性;

3、每年收集尼斯协定成员国会议资料,做好修改准备;

4、随时收集国内不断出现的新商品,加入区分表内;

5、不适宜的类似群,集体讨论后随时调整;

6、个别商品调整类别时要与尼斯协定成员国修改一致,商品类别调整要慎重;

7、区分表原则五年修改一次。
 
    纸牌是“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的商品名、扑克是“国内商品分类表”的商品名。纸牌、扑克牌在商标注册用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1988年、1993年版本均归在商品分类第十六类别里,单列一个类似群,1608类似群。扑克牌在“国内商品分类表”中划归在第六十四类别里。即归在文娱、体育用品和玩具类别里。与玩具、棋类、牌类同属娱乐用品。

而商标注册用“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将纸牌商品归为第十六类别里,扑克牌属纸牌一种,也必然归为第十六类别。而原国内商品分类第六十四类文娱、体育用品、玩具、棋类中的大多数商品归为“国际商品分类”第28类。

在制定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时,大家在讨论时,认为纸牌、扑克牌的功能与“国际商品分类表”中第十六类纸与纸制品、生活用纸、出版物、印刷品、办公用品等商品功能完全不同,与第十六类其它商品难以判为类似商品,故将纸牌、扑克牌单列一个类似群,1608类似群。

1998年第三次制定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,是根据1997年“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第七版制定的,尼斯协定分类表第七版纸牌、扑克牌归在第十六类别里,因此,我国制定的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仍将纸牌、扑克牌归在第十六类别,单列一类似群,即1608类似群。
 
    尼斯协定成员国经过多年讨论,2001年尼斯协定分类表第八版修改时,将扑克、纸牌商品调整到第28类别里。因为“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将纸牌、扑克牌调整到第二十八类,所以,我国2002年、2007年修改“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”时,将纸牌、扑克牌划在第二十八类,与棋、麻将等娱乐用品划在同一类似群。注册这两种商品从1608移入第二十八类。
 
    商品、服务项目在“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中,增、减、删除、改词、调整类别是正常的,是尼斯协定成员国每年年会讨论的具体任务。这表明商标注册用“商品和服务类似区分表”,随着时代前进,科技进步逐步变化,“商品和服务分类表”是动态的,不是一层不变的。但尼斯协定成员国会议对个别商品和服务的类别调整是慎重的,因为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调整,可能引起商标权利冲突。如因商品或服务类别调整的商标权利冲突,一般按历史原因处理,按调整前后不同规定处理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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